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15:56分、2024年3月19日15:08分致电投诉人,告知投诉人需提供相关资料,但投诉人因个人原因一直未能提供。 待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后,我局工作人员再介入调查。以上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已知晓。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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