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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检举控告  
信件内容  

           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阳科,性别男,汉族,1993.3.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30319****,家庭住址:衡山县开云镇衡西村杨林组村民,联系电话18975066804。

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和师古派出所。

申请事项:请求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卢亚芝刘思霞涉嫌敲诈勒索罪,衡山县公安局和师古桥派出所对此事没有立案侦查处理,现向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监督。

事实与理由:

一:反映衡山县公安局和师古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时过一年总是踢皮球不予刑事立案,并非什么事情都推给法院,在法律程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反映卢亚芝和刘思霞并非与阳科真心实意组建一个家庭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涉嫌骗婚诈骗彩礼,而是利用借婚姻索取财物,卢亚芝更是利用怀孕胎儿对阳科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卢亚芝强行把刘思霞关在娘家,原告阳科三番五次并且也请村委会干部前去卢亚芝家协商,自古缔结婚姻嫁女不是卖女,但是卢亚芝先把女儿当做摇钱树多次利用婚姻骗取财物,更是学泰国缅甸外国买卖人口,对阳科敲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筹到三十万来买卢亚芝女儿,并多次以怀孕不久的胎儿为要挟筹码进一步对阳科进行敲诈勒索,后因阳科在疫情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筹到那么多现金,卢亚芝和刘思霞敲诈勒索未遂后单方面把小孩堕胎流产,致阳科最终是人财两空,以上所说都有录音和微信聊天证人证言记录为证,综上所述卢亚芝主观恶意极深,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心肠极其歹毒,从一开始就是预谟已久,利用婚姻来骗取彩礼,利用怀孕胎儿多次对阳科进行敲诈勒索,精心策划的一场婚姻骗局欺诈行为,请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的不立案侦查的情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立案侦查监督申请,望贵院能够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阳科


 
办件编号   202205156533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