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起诉状
原告:阳科,性别男,汉族,1993.3.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303199035,家庭住址:衡山县开云镇衡西村杨林组村民,联系电话18975066804。
被告:衡山县公安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衡山县公安局对卢压芝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衡山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查明的事实和处罚的结果也是轻描淡写,违法人卢压芝更没有主动投案的事实,全部都是衡山县公安局自导自演的一场戏,包庇维护纵容违法人卢压芝犯罪,衡山县公安局既没有认真审核原告的证据材料,而且对原告近三个月来去各大国家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巡查组,信访局,纪委监委,实名检举控告的问题置之不管,压根把我受害人的诉求视而不见,抛之脑后,最终石沉大海。
2:请求现向人民法院控告衡山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渎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3:请求衡阳市公安局撤销衡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督办其他异地分局管辖办案依法依规作出新的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1衡山县公安局作为党组织,应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衡山县公安局党委会应当全面客观认真审核我的证据材料和以前三级法院判决书佐证的事实,综合研判予立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衡山县公检法部门互相踢皮球,渎职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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