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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衡阳市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教通【2019】30号)

来源:基教科 发布时间:2019-02-03 15:41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城区各初中学校:

现将《2019年衡阳市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日

 

 

 

 

 

2019年衡阳市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 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5号)等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有效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招生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认真做好2019年我市城区初中招生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招生办法

公办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招生、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微机派位、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二、招生政策

(一)特色学校招生

市二中、市三中、市外国语学校、市十九中等特色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优先接受新生报名,进行特长测试并开展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小学毕业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划片录取和民办学校的微机派位及自主招生。

(二)公办初中招生

小升初工作中,遵守“房户一致”优先原则。若服务学校的学位不能满足就近原则,由市中招办协调安排。

1.具有市城区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规定

具有市城区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依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和户籍所在地划分就读片域(如居住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实际居住所在地为准)。家长在毕业小学信息核查及初中学校招生验证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小学毕业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小学毕业生父母无房且与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同户同住,学生父母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社区证明;小学毕业生父母暂未获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且已实际居住须提供房屋网签(买卖)合同、付款赁证及水电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来的水电费缴纳凭证;小学毕业生父母无房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社区证明)。

2.具有市城区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城区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城区户籍人员。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序入学,同时尽量减少农村学生不合理的进城就读现象,有效防止假冒随迁子女择校行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家长在毕业小学信息核查及初中学校招生验证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小学毕业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居住不少于三个月的《居住证》(时间截止2019年7月31日)。自2020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须提供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

(3)务工证明:监护人(父母一方即可)在本市城区务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连续在本市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三个月的证明(时间截止2019年7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正常缴费状态);个体经营者须提供三个月以上的纳税证明(时间截止2019年7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营业状态)。自2020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须提供满一年的社会保险(纳税证明)。

3.外地回衡生及非城区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定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外地回衡生及未在城区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就读初中,6月7日前,由学生家长相应携带上述1、2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服务地教育局申请学位。

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为严把新生入学信息和报名材料审核关,严防弄虚作假,招生期间人社、公安、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房产、住建及社区等部门将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工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学生的入学信息,各招生学校必要时还将入户核查。同时,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4.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能够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5.在衡服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1号)执行。

6.衡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

(三) 民办初中招生

1.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实行招生,优先接收本地生源。

2.市船山实验中学、市成章实验中学招生采取微机派位与自主招生二种形式进行,其中,各校招生计划中60%的学位用于微机派位,剩余学位用于学校自主招生。其它民办初中自主招生。

3.微机派位。微机派位招生对象为具有市城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市城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衡阳市中小学招生与考试信息网自主报名,每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只能报读一所民办初中;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应届小学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监护人陪同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及学籍卡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市中招办(电子邮箱:30473951@qq.com)。市中招办组织实施微机派位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监、法制、公证、新闻媒体、家长、教师等代表对微机派位过程进行监督。

4.自主招生。招生学校应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学校录取学生时,实行免试录取入学,可通过《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

三、招生计划

市教育局根据公、民办初中的申报、学校办学条件及其上年实际招生人数等情况综合考虑,下达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控制班额。  
 

四、时间安排

1.6月7日前,各城区教育局及城区各小学对毕业生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外地回衡生及非城区学籍进城务工随迁小学毕业生到服务地教育局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2.6月22—26日,需就读市船山实验中学、市成章实验中学的小学毕业生办理微机派位报名手续。

3. 6月27日,特长招生学校办理新生录取手续。

4.6月28日,市中招办对微机派位报名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学籍号、毕业学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进行核定并在衡阳市中小学招生与考试信息网上公开报名结果。

5.7月2日,全市统一进行市船山实验中学、市成章实验中学微机派位,并在衡阳市中小学招生与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微机派位结果。市船山实验中学、市成章实验中学办理微机派中学生的录取审批手续。

6. 7月3—4日,被派中的学生到相应民办初中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7.7月5—10日,市直各民办初中按招生计划完成自主招生工作。

8. 7月11日,市直各民办初中向市中招办上报预录学生名单,完成新生录取审批手续,并下发录取通知书。

9. 7月10日前,城区各小学向毕业生发放预分卡。

10.7月14日,公办初中领取学生分配名单,核查学生服务区等有关信息数据。

11.7月15—18日,学生持有关证件(原件)到公办招生学校核证。分配信息数据有误的学生持有关证件(原件)到市中招办审查重新调配。

12.7月22—23日,公办初中办理新生录取审批手续。

13.7月24—25日,公办初中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14.9月15日前,完成新生注册。

五、招生要求

1.市教育局成立市城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基教科、民教科、计财科、驻局纪检组等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城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有序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初中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2.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规范完善小学毕业生电子信息,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3.所有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4.严禁任何学校或培训机构举行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文化考试,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用金钱、礼物等招揽、买卖生源;严禁初中学校分快慢班、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等;严禁本市各小学及培训机构为外地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违纪者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5.所有招生学校坚持先审批后录取的原则。初中招生录取手续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统一集中办理。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录取审批手续。未完成录取审批手续,任何学校不得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经审批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如违反规定,所有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本工作方案由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制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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