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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2-27

衡发改价商〔2020〕7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三、各地发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四、各地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在每月与转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的电费优惠幅度和金额报送市发改委。

五、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移动通讯网络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确保降价政策全覆盖宣传到位,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