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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06-21 18:10

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筑牢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网底,做好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决定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现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中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可按当地政策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

 

一、职责任务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任务是巡查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如下: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

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上述第1-4项巡查方式为检查资料有无(非建设项目第2项可为合理缺项),第5-6项为发现线索。

(二)协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信息报告。协管员定期进行巡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见附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

(四)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工作指标

(一)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相关信息、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等。

(二)开展巡查次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三)记录及报告: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填写相关工作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要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各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协管员配备数量与辖区内职责任务相匹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乡聘村用的方式,将计生专干、村医等人员纳入协管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确保完成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表的填写及信息报送,重要情况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