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于2015年5月6日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贷款16万元。
但自贷款发放以来,你经常未按月及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我们多次催促,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2019年2月经协商,追加何松军(身份证号43042519XXXXXX0374)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目前该笔贷款已经累计逾期43次,贷款余额尚有99,659.77元。现保证人何松军已经于2019年7月死亡,其继承人何建明于10月向我部申请解除担保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收到申请后,我部多次与你本人联系更换保证人,但一直未果,现根据你与我中心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第十二条(五)款约定: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借款人不能另行提供担保或补充担保的,我们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请你于收到本函的十日内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全部本息!
如你仍不履行相关义务,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催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催告!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常宁市管理部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