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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3 来源:

 

为适应社会发展,支持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需求,根据《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和适用范围

1.衡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2018年1月1日后通过验收的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当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行为的缴存职工。

2.衡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产权房屋所有人增设电梯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1.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2.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分户实际出资明细及分摊费用票据。

5. 提取人银行卡。

三、提取限额和次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相关资料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房屋属共有产权的,在提取总额范围内,按产权比例分别提取同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余额百元位,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取申请人凭提取所需资料,到本人缴存所在地办理,管理部在接到申请后予以核实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现场办结。

各县(市)区出台类似《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后,各县(市)区管理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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