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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3-26 10:23      来源:衡阳晚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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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人社部门就疫情期间市民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

疫情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如何落实?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如何打通外出务工人员返岗不畅的“堵点”?足不出户如何找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围绕“战疫情、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这一总体目标,国、省、市人社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利民的政策、服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心合力纾困解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国家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在我市是如何落实的?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是否会受影响?

针对在外务工人员返岗不畅的问题,人社部门推出了哪些举措?

答:建立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务。企业、农民工可登录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进行返岗信息登记,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做好农民工外出务工行程摸底统计,点对点开通农民工返岗直通车,促进人员安全有序返岗。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农民工返岗的包车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或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现场招聘会暂停期间,求职者有哪些便捷的求职途径?

答:目前,我市已启动“抗疫就业,在线衡阳”大型网络招聘月活动,求职者可通过《衡阳日报》《衡阳晚报》、“掌上衡阳”APP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掌握招聘信息。求职者还可通过关注“湘就业”微信公众号了解招聘信息,贫困劳动力可登录“就业扶贫”APP进行线上求职应聘、就业培训需求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是否会受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领取待遇人员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不停发养老金待遇。

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申请退休办理的怎么办?

答: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受疫情影响,各类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有什么影响?

答:取消各类资格考试集中核查,采用分散式、分批式、日常式等审核方式,有关事项将随疫情发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其中“有关规定”指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提供哪些网上办理服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衡阳人社部门提倡“不见面”服务。相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动态信息请关注湖南“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智慧人社”APP,可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障卡办理进度。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相关业务办理,建议使用QQ、微信等互联网工具联系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

一线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工伤?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要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事实清楚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待遇如何兑付?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足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有没有什么补助?

答:有,要按政策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如何安排?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三天春节假期,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正常受理劳动保障案件举报投诉。但是,受疫情影响,请广大劳动者尽量避免到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进行面对面直接接触的举报投诉,可以选择在网上登记您的举报投诉信息或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投诉,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您的举报投诉,这样在保护您的生命健康的同时,同样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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