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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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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创造”“质量”“品牌”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2012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2018年7月2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培育行动”“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和质量标杆企业”。

  二是与国、省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保持一致的需要。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目前,国、省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还在正常开展。2018年11月2日,第三届中国质量奖颁奖大会在北京召开,有9家组织、1名个人获中国质量奖,有71家组织、9名个人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2019年即将评选。

  三是我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省长质量奖的需要。《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近3年内获得市州以上政府质量奖”是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之一。如不出台《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到2021年我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将没有资格申报省长质量奖。

  四是建设质量强市,依法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需要。目前,省内其他市州均已出台、实施地方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曾于2014年6月19日出台了《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4〕20号),五年的实践证明,评选市长质量奖是推动我市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该《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下文废止,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无法再进行。且原《管理办法》确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名称、职能随着机构改革已发生变化,现全市机构改革已经完成,重新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已无障碍。

  基于上述原因,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设质量强市,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重新出台《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树立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标杆,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衡阳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质量时代,4月29日,我局召开局务会议,专题讨论研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本《管理办法》。已征求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等九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价标准,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表彰奖励,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

  四、起草的法律和有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3.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9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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