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交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二、拟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交通战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造价控制和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收费公路、桥梁、渡口的行业管理。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负责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公路和地方铁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负责交通规费征稽;负责公路路政、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运性客货运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公路运输服务、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水上交通规费征稽;负责水路运政、水路运输服务、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水上安全管理、船舶防污、船舶代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拟定地方性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指导本系统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并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公路局、市征稽处、市运管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市港航处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纪律、监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九、指导交通行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