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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超市购物遭殴打 法律援助讨公道  
www.hengyang.gov.cn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胡泽明

 

    日前,租住在五一大市场的彭某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拿到了67000元的赔偿金,一起历时半年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经历了调解—信访—诉讼—调解的过程成功化解。

    2007年12月12日下午,租住在五一市场的彭某在某超市购物时,遭到超市保安阳某殴打,经群众报警,110民警赶到后,才将彭某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法医鉴定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 打人事件发生后,该超市支付了彭某全部医疗费用和部分护理费,对于彭某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经办案民警多次调解无果。

    面对此情况,2008年1月,彭某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信访,市政府原市长彭崇谷、张玉林秘书长高度重视,做出批示,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彭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示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贺榕军律师在审查彭某提供的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由贺榕军主任和姜曦律师共同担任被害人彭某的代理人。案件受理后,两位代理律师通过调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且为被害人进行了免费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经与当事人商量,承办律师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成功运用法律,使法庭采纳了被告阳军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雇员职务侵权行为,被告某超市应对被告阳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但法庭在审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因彭某无法提供长期在城市居住的证明,只能按照农村赔偿标准执行赔偿,赔偿金额将大大减少。承办律师在考虑到彭某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为了给彭某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与其商量决定放弃诉讼,与该案两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了促使和解成功,两位承办律师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析厉害关系,使得被告同意在法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金额,终于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与两位被告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和被告阳军向当事人赔偿67000元(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彭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彭某和两被告均对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黄舜 编辑时间: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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