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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 2008年衡阳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www.hengyang.gov.cn   来源:市经委

2008年衡阳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07〕16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为重点,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促进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开创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根据衡阳建设服务型机关、责任型机关、法治型机关的要求,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加大我委信息梳理和整合力度,深化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我委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流程,拓展信息公开形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所需信息;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和广泛的宣传,营造我委良好的信息公开氛围;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委确保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及内容上网公开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信息的变更、增补等工作。

    (一)填报公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编制规范要求对我委有关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后台收集整理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统一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完成时间:首次编报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今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机关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我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评审检查。对我委梳理的政府信息、编制的指南目录、发布的信息内容,市政府信息办将进行全面检查和复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完成时间:首次评审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前。

    (三)整改完善。办公室要及时整改完善,探索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的办法,汇总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市信息化办。

    完成时间:每年3月1日前。

    (四)总结评比。市政信息办将对全市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并打分。

    完成时间:2009年2月底前。

    四、组织领导和建立机制

    结合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我委需形成有关领导机制,明确各项措施和责任。

    (一)组织领导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主要领导统一管理,责任科室层层负责的原则。

    主管领导:  刘桢干

    主管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      负责人: 邓衡生

    工作机构:  市经委办公室、市经委中小企业科、市经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 吴小艳、尹少华、冷煜 
                                  
    (二)发布内容

    依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主要发布内容有:

    1、衡阳市经委有关概况信息

    ①本单位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②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③本单位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主要领导简历和重要讲话

    3、相关法规公文

    主要包括衡阳市党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我委的政府规章及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法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4、办事依据

    主要是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第二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中涉及我委的有关执法依据。

    5、办事事项

    由我委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办事事项、依据、流程、实限、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方法,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6、我委有关人事信息

    7、市直各行管办、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我委直管单位相关信息发布

    上述发布内容中1、4、5项首次填报工作要求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信息办。办公室将有关信息统一汇总,5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统一上报。

    (三)建立机制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以及各个科室,建立有关机制:

    1、各部门、科室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将本部门、本科室需要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报办公室审批定稿后,以电子版的方式发送至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公布于网上。联系人:冷煜   电话(传真):8857006   电子邮箱:hysjwqyk@163.com

    2、各部门、科室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有关报送内容,因各部门、科室自身原因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各部门、科室自行承担。

    3、办公室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督促、检查、总结等工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做好信息发布、维护网站等方面的工作。

    附:《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网址:www.smehn.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0?channeLI=1177379950642)(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站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市经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进行政务信息发布、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信息网络平台。旨在实现资源共享、政务公开、便民利民,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市直行管办、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市经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与网站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网站管理权限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的管理、维护以及信息采编、上传、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  市直行管办和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有关信息发布的组织、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承办市经委网站相应栏目,主要职责是:

    (一)在网站上设立各科室相应栏目。

    (二)维护栏目的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三)开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上传工作。

    第七条  市直行管办负责网站行业信息的内容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在网站上设立各行业信息栏目。

    (二)维护栏目的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三)开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应积极主动向网站提供本单位和本地区有关信息。

    第九条  有关信息可在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上发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条  信息发布要求准确、严肃、讲究时效,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一)采编信息由网站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二)委内综合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三)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需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发布。

    (四)科室信息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五)行业信息由行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六)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有关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应在网站公开发布下列不涉密内容:

    (一)本科室的职责。

    (二)本科室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本科室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程序性规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情况。

    (四)本科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五)本科室的公众信箱。

    (六)其它要求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所有发布信息应提供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 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衡阳分网:hysjwqyk@163.com

    电话:0734-8857006。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对市直行管办和各县市区经发(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考核,每季通报一次,年终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

    (二)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现象。

    (三)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信息。

    (四)其它违反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CLZ 编辑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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