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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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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文 件 湘司发〔2003〕2号 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法通〔2002〕126号)精神,现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担任公证员职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公证处工作满一年,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品行良好,应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执业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司法厅任命为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二、为多渠道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员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证系统以外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自愿从事公证工作的,要积极鼓励并要求他们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执业前培训,为他们进入公证队伍提供方便条件。 三、请各地于2003年1月24日前,将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需要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执业前培训的人员名单报省公证员协会。联系人:姜尚荣 联系电话:(0731)4586131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XXB 编辑时间: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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