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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富
衡财非税〔2008〕284号 签发人:朱安稳
刘春林
关于印发《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
各县市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8]2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方案》有关精神,特制定了《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公安局 衡阳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小型轿车 特殊号牌 管理办法 通知
衡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45份 2008年8月21日印发
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
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8]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对象包括在我市(含7县市)依法申请小型轿车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入以及在用小型轿车拟更换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为确保我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衡阳市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领导小组。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具体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号牌拍卖数量的核定和收入的征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号牌资源、组织发放和登记,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有偿发放保留价的审核。
第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部所得作为国有资源收益上缴市财政,扣除省级分成部分和支付相关拍卖佣金等费用外,专项用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偿发放的小型轿车特殊号牌只限于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载客汽车。
第六条 凡属下列号牌资源,均属有偿发放的对象:
(一)号牌尾数为连号,包括后双连号、后三连号、后四连号、五连号。
(二)号牌尾数为6、8、9和顺序号。
(三)其他选定的特殊号牌。
第七条 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每次一天。每月暂按50——100副发放。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或调整发放号牌数量,需报有偿发放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偿发放号牌的范围内,确定每月一次用于有偿发放的号牌数量和号牌号码,核定每一个号码的竞投底价。并根据我市辖区和各县市区的车辆实际增长量,合理调整供给发放的号牌比例。对决定并已经提供用于有偿发放的号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部予以锁控。
第九条 有偿发放的号牌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对小型汽车号牌尾数为6、8、9的号码,按属地原则由竞买人选择小型汽车号牌。对举牌有偿发放的号牌按身份证属地原则只能竞买所在辖区号段内的小型汽车号牌。对城区和各县市后三个连号以上(含三个)的特殊号牌,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竞买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参加竞价选择号牌。
第十条 已购买但未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载客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竞买人。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参加有偿发放的特殊号牌的竞买。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定机动车所有人参加号牌竞价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当场发放《准予参加号牌竞价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凭《号牌竞价通知书》到确定的拍卖公司报名,并到市财政非税部门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经确定的拍卖公司应当在拍卖前15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拍卖有关事项和要求。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应当在号牌拍卖前,负责监督拍卖公司落实拍卖会场布置、发放竞投牌和竞投规则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拍卖由有偿发放领导小组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的号牌,由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衡阳市机动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交纳中标资金。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竞得人提交的《衡阳市机动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财政开具的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将《衡阳市机动车号牌拍卖成交确认书》、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 有偿发放的号牌,有偿发放竞得人在45日内未办理竞得号牌注册登记使用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偿发放办公室,由有偿发放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再次进行竞价,其所缴保证金及价款不予退还。买受人竞得的号牌不得转让、转赠。
第十八条 对拍卖未能成交的号牌,由有偿发放办公室收回,放入下一次拍卖发放的号牌中;如一年内或多次仍未成交的,交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采用随机选号发放。
第十九条 国家统一更换号牌式样或内容造成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在拍得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原拍卖成交款项不予退还,但允许车主更换类似的符合国家要求的新特殊号牌。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年限,按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号牌有偿发放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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