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办发[2008] 15号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
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www.zhengxiang.gov.cn)建成运行以来,在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其各项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中办[2006]11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衡办通[2006]2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附:《加强“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蒸湘区加强“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
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规范党政门户网站群建设,实现网络资源融合
1、“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群由主网站和本区行政区域内副科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群的建设与管理,区信息化办具体负责指导子网新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统一的“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群。
2、为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全区信息化建设资源归口区信息化办统一调配,区财政不再核拨、列支各单位自行开展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已建和待建网站的单位,必须在区信息化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域名、统一备案、统一标识、统一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基本栏目、统一计数器、统一公务邮箱、统一数据平台”的要求进行规范,纳入党政门户主网站统一管理,不再建立独立站点。
二、加强网上政务公开,推行网上公开服务
1、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和要求公开公众关注的重大决策过程类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确保既定公开信息准确、及时发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网上政务公开,凡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特别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已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新;凡属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均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2、积极推行网上服务。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其承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务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地址、岗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等)在对外网站上公布,并提供相关表格下载,同时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和监督、投诉栏目。到“十一·五”期末,政府所有适合上网的、群众需要的项目都能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办理。
3、建立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邮箱和蒸湘论坛来信办理制度。要把网上来信办理工作作为畅通民情民意的窗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接受——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来信,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研究、处理,详细解答,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党政门户网同步公布公众在网上提出的事项并反馈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加强网站安全监控,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要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2、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对于各单位上网的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上网报批制,未经审核的信息、涉密信息严禁上网发布,并严格责任追究。
3、要加强对网络建设的管理监督。全区各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办公室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区信息化办要制订党政门户网子网站建设与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子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督查与测评,促进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
附件:1、“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
2、“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
3、“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电子邮件呈阅件
附件1:
“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
:
现转去“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第 号,请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意见,并附送电子文档。
蒸湘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电话:2889566 传真:2889566
电子邮箱:zhengxiangquwei@163.com
附件2:
“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
:
现转去“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第 号,供你单位工作中参考,不需回复。
蒸湘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电话:2889566 传真:2889566
电子邮箱:zhengxiangquwei@163.com
附件3:
“中国·蒸湘”党政门户网站
书记区长电子邮件呈阅件
|
发件人 |
|
联系
方式 |
|
发件
时间 |
|
备 注 |
|
标 题 |
|
|
|
区信息化
办意见 |
|
|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
|
备注:按照衡蒸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对于书记、区长信箱的领导批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必须在10日内作出答复,且在门户网站予以回复,并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范畴。请有关单位或部门接到批示后按要求予以反馈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