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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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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广开引资渠道,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石鼓区境外投资者在石鼓区注册设立的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及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商贸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资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区外客商引荐到石鼓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促使项目成功实施,使项目投资人有实质性投放的中间人。

第四条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内对我区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对引荐区外境外客商来我区投资的引资人,待项目资金到位并成功实施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引进新建或扩产等工业项目的引资人,按项目投产前施工企业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商贸项目的引资人,按负责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区级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在本辖区内租赁厂房设备或与原企业合股经营的工业项目的引资人,按投资后新增税收第一年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引进辖区以外国家(省、市)或其它社会团体极个人的无偿资金,属于区属项目建设的,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项目资金到位或项目实施后,引资人要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如实填报《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第八条区有关部门对引资人的奖励事项分工如下:

(一)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及引资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并出具项目实施情况和引资人资格审查报告。

(二)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产生的建安营业税、新增税收的审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三)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由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出具的有关报告,并提出奖励初步方案。

(四)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引资人资格的最后认定,负责对奖励金额的最后审批。

第四章  

第九条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产业化、物流、教科文等其它非工业、基础设施、商贸项目、由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引资人的奖励在当年年底兑现。

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列中 编辑时间:200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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