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耒政发[2007]18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7]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面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安置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对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和较好安置。同时,结合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妥善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为其办理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安置对象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市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
四、对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要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所分配的退役士兵要按时到单位报到上岗,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耒省属单位、衡阳市属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配偶所在系统有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的义务。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要求到外系统就业的,原则上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进行调整安置。
六、要进一步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省属单位、衡阳市属单位除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七、编制、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未完成安置任务之前,一律停止办理招工、录用、进编、拨款和落户手续。本次所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列入当年劳动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八、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九、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
十、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符合安置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伍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为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铺路架桥。
十一、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十二、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各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监察、民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