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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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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衡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机关与衡阳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市和中央、省在衡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市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市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同市委组织部对县市区纪委和市直县处级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市委和省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监察厅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市和指导中央、省在衡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撤销行政处分。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订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市区党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县市区监察局和市直县处级单位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厅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12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综合室与其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了解机关全面情况,负责常委会、办公室等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活动的有关事务;负责文秘、保密、计划、案件统计、信息编发等工作;负责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述职评议;负责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协调机关各室有关工作。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市监察局日常工作;承办有关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负责以市监察局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或与市级各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联系、活动组织;负责组织行政监察业务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监察学会的有关工作。

(二)调研法规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常委学习中心组的理论辅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提供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咨询。

(三)党风廉政监督室

负责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综合;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情况。

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综合和掌握县(市)区、市直部办委局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归口办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前有关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征求意见工作。

承担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全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书面报告,并综合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综合性考核和专门性考核;对违纪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开展全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湘办发〔1997〕7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联合巡视组的巡视工作,并负责巡视员的联系、服务和巡视情况综合报告。

(四)执法监察室

了解和掌握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开展执法监察的项目和建议,并参加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及其处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市监察局财务监察所的管理工作。

(五)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联系各县(市)区。负责了解各县(市)区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上述人员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案前调查及立案检查;对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催办、督办。

(六)纪检监察二室

联系市委工作机构、市委部门管理机构、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委部门管理的机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办、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政府派出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产、建工局除外,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民政、人事、国土、计生等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省在衡机关单位(国税、地税由三室联系。负责承办所联系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经市纪委常委确定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的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催办、督办;受理党内外群众对所联系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纪检监察三室

联系市直工交、基建、外经贸、商贸等系统,计划、财政、劳动、审计、物价、统计、粮食、乡镇企业等部门及中央、省在衡相关企业。其职责同纪检监察二室。

八)案件审理室

负责本机关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和备案案件的审理,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下级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查、复议或咨询;受理对市纪委以上党组织批准的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受理对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所作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九)信访室(加挂举报中心牌子)

负责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应解决的重要的信访问题;核查部门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十)宣传教育室

负责对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教育;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制定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及有关的组织工作和电化教育工作。

(十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负责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省政府“纠风办”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制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全市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建议;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和典型,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典型问题和案件;负责恶性涉农事件的调查及其工作的指导、协调;承担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干部室

研究和掌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纪委常委和监察局正副局长、市直部办委局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成员进行考察、考核,提出调整任免意见;负责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对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内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了解;负责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含市级领导编制1名。领导职数为:市纪委常委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市监察局局长,常委5名(其中3名兼市监察局副局长,正副室主任2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
责任编辑:NFX 编辑时间: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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