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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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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不再保留市国土管理局、市地质矿产管理局,组建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国土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拟订国土规划的有关职能。

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实行政事分开,土地、矿产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和地质环境评价及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购储备、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服务、土地测绘等具体职能,交给或委托直属二级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市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工作,负责市城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和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编;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籍、征地、房产、地质矿产等方面的测绘项目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衡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衡阳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基础测绘专项基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业务领导和行业指导;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科(局、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参与机关办公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编辑局机关内部刊物和国土、地质矿产、测绘史志、年鉴编写的牵头工作。

(二)人事宣教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管理;承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岗位教育培训;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审核,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的管理。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科(保留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牌子)

组织研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并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根据授权,审批除各县城关镇以外的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承办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承办上级农业区划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财务科

研究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各项拨给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跨县(市)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征收票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负责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直属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

(六)建设用地科

负责承办需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供应的管理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事宜;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七)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和权属管理;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及维护。

(八)地产管理科

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方案及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出让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测,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办理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出让、招标、拍卖等权属变更的审核登记;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组织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审核减免申报。

(十)地质环境储量科

拟定和实施全市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和协助建立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审查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拟定全市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与确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核、审批;负责地质资料汇编管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一)测绘勘查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和组织全市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使用;负责测绘单位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依法进行测绘登记,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并组织审核;按国家规定审核市外单位、个体测绘业者来衡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承办土级测绘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协助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调处勘查权属纠纷;协助或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下设蒸湘、石鼓、雁峰、珠晖4个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4名,其中蒸湘分局11名、石鼓分局11名、雁峰分局9名、珠晖分局13名,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四个分局下设11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4个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属分局的派出机构,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8名,每个乡镇所定编制4名,4个街道所各定编制6名。

分局的主要职能为:负责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和矿业权市场、测绘工作的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国土、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贯彻国土资源基本国策,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责辖区内地产行业管理和土地与矿产开发、经营、交易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承办辖区内土地与矿产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与矿产权属纠纷调处;协助承办辖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承办辖区内河道采砂秩序的维护和治理整顿;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报批农民建房用地手续;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按中组部组通字[2000]2号、省委组织部湘组[2000]11号和市委组织部衡组通[2000]1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凭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和确定的开采限量,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责任编辑:NFX 编辑时间: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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