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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衡阳市水利水电局更名为衡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3.移民工作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移民开发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市地质矿产管理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发[1998]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证由市水利局实施统一管理。
2.由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市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市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水利局机关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承办文秘、文电、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计划生育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拟定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负责编制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及实施计划;负责审查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审查或初审意见;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并报批;组织指导防洪规划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科(加挂“衡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衡阳市水政监察支队”两块牌子)
负责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市)区间水事纠纷;承办水利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四)财务科
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内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综合经营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拟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教育发展规划;承办科教兴水工作;承办重要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资料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科研、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市水利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六)水土保持科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研究拟定全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水土保持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老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