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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医改和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原由市建工局承担的建筑行业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市经济委员会。
2.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市卫生局。
3.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市老龄工作交民政局。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计划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中央、省在衡及市属新建国有企业编制定员,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建设用地招工、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技工学校教学计划、专业设置、保健食品补贴、企业工资标准、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编制定员方案、招用季节工、临时工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规则;监督管理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制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制订、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对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市外人员来衡就业进行管理。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含特种工种)资格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拟定相关政策;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审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六)组织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拟定企业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其他社会保险工作;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组织建立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制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九)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的管理,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衡阳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全市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和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法制与监察科
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初审局发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归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市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及其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委托的事业组织行政执法情况;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三)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解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规则;拟定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外出人员务工卡和外来劳动力就业证;按分工对本市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衡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归口管理的全市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落实“农转非”招工政策,审核招工、招聘广告;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稽核规则、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四)培训科
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技工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办法,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和社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及政策,推选评审省市“技术能手”。
(五劳动工资科
拟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分配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全市外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及管理办法,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全市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制订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监督实施企业职工惩处的基本准则;参与国家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的推选评审工作。
(六)劳动关系与仲裁科(加挂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理顺工作,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政策;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承办在衡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和集体合同审核登记;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培训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考核认定、颁证工作;承办在衡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承担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及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计划;拟定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负责市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拟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和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制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市直管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医疗保险科(加挂衡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大病医疗互助以及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疗保障等政策及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价格;组织拟定伤病医疗期、劳动能力、职业康复鉴定管理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工伤认定和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受理市直管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加挂衡阳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审核监督各项基金缴费基数,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审核各项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方案;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十)人事宣传教育科
负责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思想教育、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局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校系列职称管理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审查和报批工作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