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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衡阳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并入市卫生局,保留牌子。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职能划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卫生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对危害人群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九)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工作。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写全市卫生工作重要文件;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务、秘书事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和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房产、计划生育、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管理,卫生信息统计、年报汇总的管理;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卫生行业内价格监管;对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卫生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及装备的管理。
(三)卫生法制监督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标准;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和医疗从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卫生法制宣传以及卫生行政复议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和组织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实施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五)医政科
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分级评审;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医疗事故的鉴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救护;组织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招生、征兵体检等工作;组织实施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工作。
(六)疾病控制科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以及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开展救灾防病和扑灭重大突发疫情。
(七)科技教育科
研究拟定卫生科技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医学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直属医学学校的教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学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医学院校学生实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工作。
(八)人事科
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人员编制的管理;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档案、人事管理及干部任免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九)中医管理科
制订和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现代化;负责中医科教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农村中医工作。
(十)城市爱国卫生管理科
负责管理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各城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小区(社区)、文明卫生单位活动;组织开展城市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及其它城市社会卫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农村爱国卫生管理科
负责管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文明卫生单位和卫生示范户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及其它农村社会卫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含市爱卫办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爱卫办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含市爱卫办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