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www.hengyang.gov.cn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应用为先,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管理、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方案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电子政务内网总体规划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县级外网平台建设方案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安排电子政务投资,应当以电子政务规划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


       
第八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会同同级党委办、政府办,统筹协调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市区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必须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己重新铺设独立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
       
上级部门要求本级必须单独开设专用传输骨干网的,需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需本级财政投入的,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接入部门应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分配。
       
第十二条    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因特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    政府门户网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因特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技术支持,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员制度和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机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必须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下列信息,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外,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七日内,在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一)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包含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
  (三)不得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公文,逐步取代纸质公文,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系统,逐步在政府门户网开展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查询,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凡列入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各部门必须向全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七章    电子政务安全体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安全责任。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二十八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的要求,协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编制本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对各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中50岁以下的公务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湖南省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予以通报。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各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并作为本级财政对该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八日起实施。

 

录入人:彭志威录入时间: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