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分管单位人事、财务和建设项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我市出台相关办法,对全市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力与廉政进行管理监督。
8月18日,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对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衡阳的中央、省属驻衡单位的党政正职进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之一是“限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事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它重大问题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暂行办法》还规定,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和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暂行办法》之二是“述廉”: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对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等其它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规定进行年度述廉,任期内要在市纪委全会上进行一次廉政汇报,并接受廉政测评。市纪委领导每年要安排与部分县处级党政正职谈话;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或单位连续任职达三年的,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处级党政正职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前,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县处级党政正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暂行办法》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监督。县处级党政正职在本单位年度测评或市纪委全会廉政测评中,不廉洁票达百分之三十,经组织考察确实不廉洁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应按程序免去现职,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