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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育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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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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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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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职责 |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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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再生育子女实质条件规定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均可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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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2、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3、申请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5、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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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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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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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衡阳市人口计生委法规科 |
电话 |
82938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