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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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己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11

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类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推行专家评议和公示、论证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投资指导目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充实建设项目数据库,正确引导社会投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建立全社会和各行业投资信息发布制度。

4.加强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建立和强化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

5.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行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制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严格核准招标事项,防止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擅自变更已核准的公开招标项目。

2.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管,制定我市相关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3.完善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4.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加快制定《衡阳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5.整合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动专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及其他关联活动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

6.加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力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及评标。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

7.加强对招投标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快制定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化办、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电业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划拨用地供应管理,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推进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网上交易。

2.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规范转让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登记和征地程序。

3.加强对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依法及时足额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强化对土地、矿业权出让价格(价款)评估的监管,规范评估机构评估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

2.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进一步规范技术论证和公示程序。

3.落实重大项目审批集体审议制度,严格控制单个项目重复审查和多次修改。加强规划选址管理,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容积率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标准,落实规划管理各环节审批结果的公示程序。

4.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2007112009331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核定和执行规划条件,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5.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和罚款额度。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规划中介行为。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6.加大对违规建筑的拆除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建工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

1.加强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

2.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管。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建设中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制定相应处置措施。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机构管理。

4.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

5.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6.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目标,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建工局

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国资委、市经委、市电业局、市工商局。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资金来源、切实按工程进度拨款、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做好财政投资工程的概、预、结、决算评审。

3.对重大建设项目和严重超概算、超中标价的项目和标段进行跟踪审计,并查清原因,防止低中高结问题发生,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追踪。

4.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衡阳市分行、市审计局、市商务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公安、工商、人民银行、检察等有关机关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4.全面清理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配合单位:市信息化办、人民银行衡阳市分行、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八)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

1.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电子监察平台,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完善行政在线办理电子监察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平台,对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建设领域行政效率和依法办事水平。

3.对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监管,规范行为。

4.拓宽和畅通案源渠道。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0734-88165510734-8866743,对通过专项治理自查和监督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排查。

5.加大办案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在工程建设领域搞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6.健全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7.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人民银行衡阳市分行、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与督查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展开。20098月至915,为动员部署阶段;200910月初至2010215,为自查整改阶段;20103月至20111115,为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成立衡阳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丛培模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邹文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西成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东安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张双喜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承担日常工作,与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于20091030 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

1.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重点对我市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201021520103月中旬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直单位摸底造册由市发改委和直接掌握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市直部门负责,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确定200912月上旬开始组织抽查。各地各部门督查的重点项目、开展督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自查情况档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项目自查情况档案,将自查数据、情况、问题等认真整理归档,做到每个建设项目都有自查档案,每个项目主管部门都掌握管辖范围内每个项目的自查信息,并据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要落实自查责任制。自查报告、表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对自查工作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1.认真纠正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认真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重点抽查。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对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组织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排查各类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不仅要及时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4.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通过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5.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的减少滋生腐败的空间。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201111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12月初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专项治理工作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整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督促抓好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注意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及前期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治理商业贿赂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县市区和部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

(五)加强信息沟通。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和作法,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本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责任编辑:周乐天 编辑时间:2009-11-13 16:21:37 【打印本稿】 【推荐】 【纠错】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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