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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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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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