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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1 10:0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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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示是将衡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责、执法权限和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 衡阳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行政执法公开事宜;

(二)对经过局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三)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办理与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衡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局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除依照规定仅向行政相对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本机关其他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本机关官网、办公场所等进行公示,同时还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职责。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责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分管的工作、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等;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的权限、执法内容及其法律依据,具体包括:

1、衡阳市司法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初审)的权限、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2、衡阳市司法局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权限、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3、衡阳市司法局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理)的权限、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4、衡阳市司法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给予的权限、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监督方式。公开本机关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承办机构及其举报投诉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结合衡阳市司法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牵头负责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局公证律师科、司法鉴定科、基层科、法律援助科等行政执法业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凡有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局各行政执法业务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意见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局政策法规科应在收到更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在收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并对相关行政执法公开信息予以更新。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局行政审批科应在政务中心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根据本局各内设机构职责制作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本局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处罚(处理)。处罚(处理)主体、被处罚(被处理)主体、违法事实、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结果、处罚(处理)时间、救济途径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是指通过送达决定书、通知书,下发通报等形式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衡阳市司法局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具体包括:

(一)衡阳市司法局行使行政许可初审权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并将省司法厅的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衡阳市司法局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含变更登记权、注销登记权)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决定准予许可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予许可,或不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行政相对人开展行政检查(含年度检查考核)的,检查前应告知其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检查时应出示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予以公示。

(三)行政相对人可能有违法行为,本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衡阳市司法局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衡阳市司法局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本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被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结果)信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业务机构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处理)、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开。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承办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公开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局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业务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具体行政执法业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因违反本操作细则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程序错误的,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认定违法的,按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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