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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衡阳县法院各级领导
2003年12月我父亲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照(2003)祁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合计赔偿款53769.21元。赔偿案执行权现在衡阳县法院,至今未强制执行。请相关领导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