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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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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7-30 12:22
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尊敬的领导和各位见到该贴的朋友:


     我们是衡南县水产畜牧局下属单位衡南鱼苗鱼种场退休职工,我们曾为我们的退休工资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多次在衡南县政户网站上留言。但都未得到解决具体问题的回复。现在我们全体退休职工再次在本网站留言,恳请帮忙转呈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帮助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场退休人员工资具体表现为(1)全场退休工人不论工龄长短,不论退休时段,不论职称高低统一每月发放456元。(2)退休工人退休金分担现在编人员养老金的交付。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不作为社保监管不力事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谈谈我们粗浅的看法。(1)我们曾向社保部门反映,社保部门一句已经拨付就不管了。对反映的问题没有加强督促鱼苗鱼种场改正,严重的监管不力不作为。我们的退休金原本就是由你社保部门监管发放,我们把属实的问题向你们反映你们没有调查(距今为止社保部门没有找我们退休工人调查此事)更没处理。退休人员工资分担在编人员养老金这种做法对吗?(2)我们向单位反映,单位的回复就是单位困难,已经多年没有产生经济效益了。我们请教政府领导,一个已经十多年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单位,有必要安排近20多人的管理群体吗?该由单位和政府买单的社保一块就一句无力交纳对吗?
     以上反映中提到的几点问题恳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及有识之士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抓紧时间帮忙解决(改正)问题。我们等待您们的具体回复!
                                                                                                                                      衡南鱼苗鱼种场全体退休职工呈上

#1  
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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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0 15:39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cp137 最后编辑于 2008-07-30 15:50:10
#2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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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7-31 09:44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文雄书记自银市长:
    今天,我怀着矛盾而又复杂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因为我是衡阳人。
    这些年整天看到人上访,确实混水摸鱼图谋不轨着有之,但可以说大部分是反映真实情况,是我们政府一些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按照法律和原则办事造成的上访事件太多了。我分析了一下那些混水摸鱼者的几点情况仅供首长参阅。
    一是他们寻找到了部门管理的空白;二是利用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三是有关部门的执政执法的软弱,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处理某些群体上访事件时都以赔款的姑息事件,不得不说政府的有关部门失职,纵容了他们,因为政府有关部门俨然已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成了他们使用的武器,可悲呀!
    至此,我郑重请求您能对这起《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事引起重视,立案调查。彻底刹掉某些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只要您下决心,我们相信您能掌握更多的事情。能对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给予警示!还我们一个民风淳朴、政通人和、秩序井然、祥和向上的气象,民政相携,共建和谐社会。

朋友论谈,群人夜聚,嘱予代笔,文未尽意,深感渐愧,幸衡阳乃有识之士,行间亦能会其神,懂其意,甚慰!
#3  
我爱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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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1 15:14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有多少能真正管事的人能上此论坛看帖,我表示怀疑!!!!
#4  
轻+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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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13:53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wch1233朋友 你不用置疑政府管事干部的办事能力.

  引起民愤的事情一定会处理的比什么时候都快.

  不引起民众眼球的事情那就不一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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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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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8-05 18:47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衡山农民朋友:
        怎样的事情才能引起民愤、引起民众眼球呢?
        一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任意的践踏是民愤吗?
        他们这个群体太弱小了,他们只有近20多人,并且大多年老多病,政府和相关部门就是看到了这个群体的诸多弱点才一点都不在乎。我也在一直在帮他们寻找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
      我想了许久,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最敏感的时期群体进京,我也知道这样的话,他们违反了信访条例(超过5人),到京以后没有解决具体问题的答复一律不回衡阳,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能有几个死在那,是最好,只有死在了几个,相关部门才会关注一下问题,才会解决一点问题,(文雄书记、自银市长您们是否也是这样认同的呢?)弱势群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这样,也只有这一条路!
#6  
轻+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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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08:57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弱民百姓朋友:
   
      对不起,我为上面所说的话向你们表示深切歉意.

    这20多位老年朋友的遭遇令人同情,也更多对上级部门对此事不闻不问深感气愤.

  但也希望各位还是能以最为有效的方式解决此事,上访并不是解决此事唯一方法.

  在这全体国人都为"奥运开幕"加油助威的特别日子里,你们的上访是不理智的行为.是不能真正把问题

  解决的,希望你们大家都能够慎重考虑.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是你们大家所能预想到的.

  最后,我诚挚的祝福大家能早日解决此事,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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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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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8-13 20:57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本人有幸参加了市社保的单独调查谈话。本人把全程谈话内容做了录音。因是旁听当时不大好发表意见和看法。
    现在就当时谈话,我提出如下粗浅看法:衡南鱼苗鱼种场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金不论工龄长短,不论退休时段,不论职称高低统一每月发放456元,是经过与衡南社保部门协商做出的决议还是经过别的什么部门、什么领导批准或默许的。根据1996年实施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行)》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而衡南劳动社保局对该单位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差额拨付”结算方式,委托衡南鱼苗鱼种场对该单位参保的退休工人发放养老金,又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低扣在职人员的参保费,使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得不到足额的发放,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更不得挪用。
#8  
轻+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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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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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们的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解决。
希望你们始终相信政府,相信祖国不会忘记为我们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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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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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8-16 17:23
回复:我们的退休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全额发放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湘政发[1996]3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州、市的缴纳标准。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办法》开始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对补缴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缴纳;无聘用单位的,由个人缴纳。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机构委托原单位向其个人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直接收缴,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扣缴。

2、参保单位需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审核后,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划拨,并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须向社保机构预缴1个月的周转金。

4、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少数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5、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新组建的单位必须在组建后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四)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时,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工作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建立,本金和利息记入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实行分帐管理。

四、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和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5%的部分在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的同时,划转部分要相应降低,个人缴费达到工资基数的8%时,不再划转。

3、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

(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办法》规定范围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划转,调入地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0%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本《办法》实施后,随着实际工资的逐步增加,将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比例。直到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为止。具体降低幅度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3、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4、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计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和省里原规定的优异待遇;本《办法》实施以后获得上述称号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5、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六、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建立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按省直和各地、州、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直接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的管理费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由社保机构按退休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统一安排使用。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

(六)养老保险基金及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含“两金”)。

(七)省、地、县均设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投保单位代表、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及管理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

(九)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十)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每年应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

(十一)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十二)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组织实施

(一)各级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所)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直接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从易到难,分步到位。今年先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缴养老保险金,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对象。有条件的地、市、县,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可一步到位。

(五)本《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加劳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分别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

(六)本《办法》如与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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