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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4 13:37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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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命令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救护车、防疫车、运送药品器械或民生物资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三、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六、盗窃、诈骗、抢夺、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医疗设备的,或者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车站、机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九、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不按规定报告发现的疑似病人的,以及KTV、网吧、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停业经营决定的行为。

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一、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734-110。 

特此通告    

  衡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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