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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01 11:39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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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衡政通〔2020〕2号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915日至次年430日。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勤、秋收冬种等时段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以外30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在林区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用火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一律处2002000元的罚款,单位一律处1万—3元的罚款,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现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追责问责;

(三)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一律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森林火灾的,一律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七、举报电话:11912119

该通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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