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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3-0301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3-11-09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投资审计机制,规范投资审计监督

  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职责任务。相关评审机构负责工程结算一审,审计机关负责工程结算终审。审计机关职责:

  (一)在相关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二)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三)征地拆迁资金跟踪审计。

  (四)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审计监督。

  (六)完成市政府安排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专项审计任务。

  二、加强征地拆迁审计,保障民生权益和社会稳定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调整、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模式,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配合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摸底测算,相关评审机构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评审,在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确认的基础上,审计机关及时跟进开展征地拆迁资金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内容如下:

  (一)评审结论是否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评审结论的工程量是否与实物量相符。

  (三)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按补偿标准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有虚报冒领现象。

  (五)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控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支出。

  (六)安置房建设情况。

  三、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如下:

  (一)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应当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但总价不变。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有背离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三)招标人必须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以加盖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审计依据。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四)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经审批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70%,剩余资金依据审计机关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清单单价需重新组价,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但不得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

  四、加强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

  材料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上限值)编制、预算评审、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等环节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审计监督。材料价格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发布前,审计机关应当对材料价格是否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进行监督。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增加材料价格调查力量,多点采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发布的材料价格应当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

  五、创新投资审计方法,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

  创新投资审计方法,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二审定

  审制和三级复核制。二审定审制即审计机关在相关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进行独立终审,出具审计报告,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审计机关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科室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复核,确定审计结果,下达审计结论。工程结算审计可以采用聘请投资审计专家和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增加政府投资审计力量。政府投资审计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按项目送审金额的3‰和核减金额的10%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六、加强工程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相关评审机构应当在出具评审结论后15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审计机关进行终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依法延长审计期限。审计机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相关评审机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七、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

  (一)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市有管辖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数据库。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

  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三)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资料及时向审计机关备案。

  (四)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建设单位未经审计机关结(决)算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超过合同约定多付、违规支付工程价款的,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聘请的评审专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审计机关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4.建设单位、相关评审机构等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结算资料,或者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逐步推行审计信息公开,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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