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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2-02907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2-11-08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HYCR—2012—000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扩大投资,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征地拆迁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衡政发〔2011〕43号)的相关规定,全市国有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安置主体为各级政府,不允许开发商自行拆迁、自行安置。

  (二)对市中心城区的重点工程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统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委托各城区政府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在全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在辖区内建设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小区,统一安置被征收人。安置小区可以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中心城区的旧城改造,市政府要先审定拆迁的范围和拆迁安置及建设的规划方案,然后由各城区政府包干负责,旧城改造的收益归各城区政府所有,实行责权相结合机制。

  (四)为依法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合同过渡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安置的,要先补偿和安置到位,才能依法实施征拆工作。实行实物安置的,要先落实好安置房,才能依法实施征拆工作。

  二、全面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建设规定。明确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条件。凡未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坚决不允许开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人防、电力等部门认真履责到位。

  (二)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必须在市政府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安置房的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增加房地产投资。调整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报批费用缴纳形式,各项目在建设前先缴纳建设报批费用的1/3,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各项报批手续费用全部缴清。

  (四)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市房产局在认真审查必备要件的前提下,对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作如下调整:高层房完成形象工程的1/4,多层房完成形象工程的1/3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所有申请预售的项目必须提供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以及预售资金使用计划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要在相关媒体及商品房销售现场发布预售许可公示,在现场设立统一格式的固定的项目入网公示等,并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二)严格禁止下列预销售行为:

  1、严禁预售违反规划审批,擅自移动红线加层扩面的房屋。

  2、严禁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进行预售,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

  3、严禁采取返本销售或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4、严禁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或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和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实名制。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一)坚决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和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含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以及配建的保障房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成本,纳入房价,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费用。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并按《衡阳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具体实施细则》(衡价服〔2012〕117号)规定的程序备案,备案后不得擅自改变。

  (二)在预(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已公示的房价,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房屋价格的,要按相关规定向市房产局、市物价局报送备案。严格控制房价的涨幅。在房价水平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市本级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物价、监察、国土资源、统计、房产等部门协调抓好房价的稳控工作。

  五、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监管制度

  (一)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在活跃我市二手房市场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力争年底前建设好衡阳市二手房交易信息系统,全面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

  (二)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认真落实二手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交易资金进入专户托管,实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交易保证机构、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网办理业务,切实维护二手房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管理,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从严查处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等行为。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制度

  (一)以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全面建立房地产信用信息监管体系。

  (二)全市所有的房地产相关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物业管理师及房地产经纪师)都必须纳入房地产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接受信用监管。

  (三)由市房产局成立衡阳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非常设机构),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受理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进行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出具行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黑名单”惩戒制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偷逃税费、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房产开发及其他相关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情节严重者列入“衡阳房产黑名单”企业名录,依法给予吊销资质等处罚。

  七、建立监管追责机制

  房地产相关监管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联动,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把监管关口前移,对监管不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依法查处和打击小产权房。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责到位,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八、建立房地产市场协调决策机制

  (一)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消防、人防、银监、房产、统计、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物价、地税等部门参加,根据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监测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房地产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充分整合资源,实行信息共享。要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解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布市场供求信息,规范、甄别所有在售楼盘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

  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含官方网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正面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自觉优化住房结构,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引导广大市民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需求合理、梯次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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