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3-02 09:04      来源:衡阳市科技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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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衡阳市科技局

  负责人:李军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33号市科技局办公楼4楼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69217 传真:0734-8869227

  邮箱:lcz77208@126.com.

  网站地址:http://www.hengyang.gov.cn/kjj/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引进国外及国内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统筹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级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市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市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和国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科学技术奖、潇湘友谊奖等推荐工作。

  (十四)负责推荐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配置中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市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意识形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新闻宣传、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档案、机关文电、会务、调研、文件材料起草、绩效考核评价、综合治理、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承担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拟订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

  (三)政策法规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牵头组织举办全市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等事项。承担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科技保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软科学研究、学法用法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査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招商引资、行业安全生产、承接产业转移等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拟订科技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荐并组织实施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科技行业扶贫、指导联系驻村扶贫、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协调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

  (七)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科。拟订市级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承担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奖励申报推荐工作。协调对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工作,管理本市范围内自科基金项目。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设。

  (八)专家服务与科技合作科(科技创新人才办公室)。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境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外国专家专项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才的其它表彰工作。协调联系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拟订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计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全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负责公派出国(境)科技团组的审核报批。推进衡阳市与国省科研机构、大学、大型企业及市际、区域间科技合作。

  (九)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教育培训、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人员备案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推荐、申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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