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6-07 09:04      来源:衡阳市统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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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衡阳市统计局

  负责人:郭松青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放大道16号政府办公室大楼10楼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57855 传真:0734-8857855

  邮箱:hytjj@126.com.

  网站地址:http://www.hengyang.gov.cn/hystjj/

 

衡阳市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省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市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普查和民意调查工作。

  (十)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统计专项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指导全市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和全市统计系统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承办全局宣传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信访、机要保密、公务接待、公车管理、重要会议(活动)组织和档案资料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统计专项经费。承担全市统计系统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有关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实施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市统计学会相关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健福利等工作。承担局党组秘书工作。协助承办地方管理全市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基层统计机构相关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定、评审和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全市统计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科研及项目立项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统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督查协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落实。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和统计普法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四)综合统计与经济研究室。组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指导全市统计分析研究工作。负责统计新闻发布和统计新闻、统计成果的宣传工作。负责统计年鉴、统计手册和统计月报编辑的有关工作。统一管理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组织政府绩效评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估等重大考核数据的评估认定和提供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的研究和改革。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协调市直部门之间的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分类、产品分类,检查和监督国家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地方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开展第三产业增加值核算,综合整理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依法行使全市农业及农村统计的组织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的农业及农村统计工作。

  (五)工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组织及指导。负责涉及工业考核统计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工业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和环境综合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能源环境资源统计基础工作。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度情况和环境资源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负责全市能源平衡统计核算工作。负责能源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房地产、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资料。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参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作考核的有关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外经贸、旅游、招商引资等统计数据,负责贸易外经领域专项调查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贸易外经统计分析。

  (九)社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统计、科技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社会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其他业务科室服务业统计调查以外的服务业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统计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服务业统计分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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