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衡阳政报2018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8-11-06

   

  将理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邓 群 策  

  理论的光明照耀着道路的宽广,理论的伟大成就着事业的辉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湖南的政治和理论优势,是指引新时代湖南发展的活力之源。对衡阳来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关键是结合工作实际,将理论优势转化为发展动力、发展实力、发展优势,抓好衡阳的发展,办好衡阳的事情。  

  一、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筑牢思想之基。我们将更加坚定地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南针”,为续写衡阳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不断强化政治认同,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作为最大的政治,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穿政治建设始终,切实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在全省争当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的排头兵。不断强化思想认同,着力从思想层面解决对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学之不深、悟之不透、行之不力的问题,坚定打好打赢政治生态“翻身仗”,加快建设政治清明新衡阳。不断强化理论认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的内在一致性,深度挖掘重要指示精神的强大生命力,将讲话精神转化为考核指标、务实措施、具体项目,烙印在思想深处、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推动讲话精神在衡阳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必须以高质量的发展引领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着力推动理念转换,用好考核指挥棒,细化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和考核指标,动态监测调度“三大攻坚战”推进情况,重点考核各地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着力推动动能转换,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主要抓手,主动对接“一带一部”定位,积极争当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领头雁”;把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大力实施振兴实体经济“3311”工程计划和工业原地倍增计划;把创新引领作为主导动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出台“人才雁阵”计划,创新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推动结构转换,牢牢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产业升级、通道建设、开放合作等重点领域,提升经济发展的“含绿量”。着力推动效率转换,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低效”难题,产业方面,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落子布局军民融合产业、有色金属产业、先进制造、纺织、整车制造、全域旅游、农副产品种植加工等优势产业集群;农业改革方面,加快打造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进一步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为“米袋子”“菜篮子”标注衡阳品牌;金融方面,打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地方金融监管、综合金融服务三大功能。着力推动环境转换,积极争取在衡阳享受或比照享受一大批国家、省级优惠政策,出台并落实“招商引资30条”“工业30条”等优惠政策,切实放大政策红利,创造类同沿海的发展环境。总之,我们要准确把握湘南地区中心城市的定位,紧紧抓住对全市发展大局具有牵动性、引领性的重要载体,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  

  三、必须以最强的执行力践行实干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科学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其中反复强调的是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衡阳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必须以最强执行力去担当克难,撸起袖子加油干。重点解决“不会执行”的问题,坚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中找方向、找方法,从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的殷殷嘱托中明定位、明任务,从时代发展大势和衡阳发展阶段性特征中抓机遇、迎挑战;坚持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继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扑下身子接地气,沉下基层剖麻雀,下足力气通下情,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重点解决“不愿执行”的问题,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弘扬正能量,为敢想者开绿灯、为敢干者兜住底,让最强执行力成为实干兴衡的新常态。重点解决“执行不快”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自我革命的勇气扎实开展“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为实干、苦干、巧干提供制度保障。  

 

  

  市政府文件

  衡政发〔2018〕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4号),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任务  

  (一)查清查实土地底数。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调查任务,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及土地条件;组织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自然资源专业调查等专项调查。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自然资源管理需求,统筹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农村空心房、开发区土地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各类自然资源分布情况摸底等相关调查。  

  (二)完善调查管理制度。立足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国土调查制度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调查制度体系和技术方法。  

  (三)推动成果共享应用。统一调查标准,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 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推动调查成果在各部门互通互用。强化调查成果深度开发,支撑和服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及自然资源资产精细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一)全面动员部署。2018年10月上旬,市、县、乡、村层层部署,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推动试点调查探索。2018年2—11月,先行开展试点调查工作,在调查内容、技术方法、组织机制、工作成本等方面深入探索,积累经验,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技术实施细则。  

  (三)全面开展调查工作。2018年11月前,充分应用1:2000基础数据,全面推进国土调查初始库及工作底图生产、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具体调查工作。  

  (四)汇总整理数据。2019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核查、成果汇总等工作,形成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基本数据。  

  (五)发布应用成果。2020年前,完成成果验收,发布调查成果,建立完善数据管理与应用系统。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第三次国土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国土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将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  

  (二)建立协调机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参与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发改部门要协调做好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确认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协调做好城镇村庄内部细化调查工作;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及时移交历史调查资料;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将各级各类开发区核准边界落实到国土调查成果中去;环保、林业、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着力核准查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边界范围;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统计与分析工件。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管控机制。建立分阶段实施与验收制度,本阶段工作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完善分级检查制度,市、县、乡要层层控制成果质量。参与国土调初始库和工作底图生产的技术单位原则上应具有1:2000基础数据生产、国土调查等相关业务经验。建立培训考试制度,对所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及村级干部实行全方位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得从事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建立工作监理制度,严格过程监管和质量管控,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度。注重新技术手段应用,着力提高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依法依规选取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队伍和项目监理单位开展国土调查各项工作。要落实保密要求,严格保护涉密资料和数据。要按时、客观、全面报送调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要严肃廉政纪律,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监管。  

  (五)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面深入宣传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衡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衡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彭玉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育全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廖义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定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何小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承友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曾金国  市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  

          尹晓洪  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小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朝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九江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贞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良启  市移民开发局总工程师  

          廖义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贤君  市统计局城调队长  

          丁四海  市警备区后勤部助理  

          蒋远翔  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蒋远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如因机构改革和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人员,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发布名单,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衡政函〔2018〕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衡阳市土地卫片执法查处整改项目涉及珠晖区等七个县(市)区共1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提交的《衡阳市土地卫片执法查处整改项目涉及珠晖区等七个县(市)区共1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衡国土资〔2018〕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衡阳市茶山坳特色小镇项目等20个项目涉及衡阳市珠晖区等七个县(市)区共15个乡镇,用地面积合计12.6215公顷,同意衡阳市茶山坳特色小镇项目等20个项目涉及茶山坳镇等1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详见附件),修改后各乡镇主要规划指标不变。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1.衡阳市茶山坳特色小镇项目涉及珠晖区茶山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2.山林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涉及雁峰区岳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3.耒阳市竹海驾校建设项目涉及公平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修改方案  

  4.常宁市友信钢化玻璃制造厂项目涉及常宁市三角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5.衡东县荣桓镇敬老院及荣桓中学操场项目涉及衡东县荣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6.衡东县中学敬老院项目涉及衡东县杨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7.江口镇袁家村村级活动中心项目涉及衡南县江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8.宝盖村村级活动中心项目涉及衡南县宝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9.铁丝塘镇铁丝村敬老院项目涉及衡南县铁丝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0.栗江镇六合村村委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涉及衡南县栗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1.相市乡沿江村村级活动中心项目涉及衡南县相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2.步云桥镇圆山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涉及祁东县步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3.步云桥镇黄龙江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涉及祁东县步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4.蒋家桥镇罗塘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涉及祁东县蒋家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5.蒋家桥镇中心学校新岭小学项目涉及祁东县蒋家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6.包圣殿小学项目涉及祁东县砖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7.祁东县百岁门小学项目涉及祁东县砖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8.太和堂镇良村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涉及祁东县太和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19.太和堂镇高龙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涉及祁东县太和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20.太和堂镇大塘冲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涉及祁东县太和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  

 

  

  衡政函〔2018〕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常宁市三角塘镇盐湖片区(城中村)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常宁市三角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  

  调整完善方案)修改方案》的批复  

  常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提交的《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板桥镇、三角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常政〔2018〕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常宁市三角塘镇盐湖片区(城中村)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于常宁市三角塘镇,用地面积1.8271公顷,同意《常宁市三角塘镇盐湖片区(城中村)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常宁市三角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后三角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规划指标不变。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市政府办文件  

  衡政办发〔2018〕1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创业、奖励和其他人才引进支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双控管理,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  

  全市性的评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涉及个人奖补类资金,属于市直和四个城区(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下同)及两区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松木经济开发区,下同)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市)和南岳区的,由当地财政负担。涉及项目及平台奖补类资金,申报主体的税务登记地为县(市)、南岳区和两区一园的,由所在地财政负担;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地在四个城区的,由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具体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实施“人才雁阵”行动计划方面。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程、紧缺拔尖人才集聚工程、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名家名匠铸造工程等。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方面。支持人才发展载体建设、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金融和风险补贴机制、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驻衡单位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建立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奖励等。  

  (三)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激励机制、支持人才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  

  (四)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方面。实行杰出人才荣誉奖励制度、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和建立人才服务窗口等。  

  (五)与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的主题活动经费、人才服务经费、软件开发及维护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等。  

  (六)其他符合衡发〔2018〕9号文件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安排标准按照衡发〔2018〕9号文件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个人、单位、项目及平台同时符合几项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下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测算下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由县(市)和南岳区负担的,直接向当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二)审核。人才服务窗口初核后,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经费安排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示,市财政局据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支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给接受奖补经费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资金由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垫付安排资金,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及时上缴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区级财政逾期不缴的,市财政可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五)公开。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每年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市人才领导小组批准的全市人才重点项目的实施要求,编制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拨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审核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筹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和拨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人才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组织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要求上报资金绩效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四个城区和两区一园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定期与市财政对账,筹集应负担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及时上缴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安排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受资助个人、单位、项目及平台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支持和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途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从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和南岳区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我市原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衡政办发〔2018〕1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衡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直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衡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送审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应急处置  

  4.5应急监测  

  4.6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队伍保障

  6.5 通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衡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8.2《衡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8.3《衡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  

  8.4《衡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2020年)》  

  9、预案实施  

  衡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少水域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 强化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1.4.4 实行优先保护原则。预防和救助都要突出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区域(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城)优先保护的原则。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6 依靠科技, 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船员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设立衡阳市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委、 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衡阳航道管理局、武警衡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船舶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4)审议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项;  

  (5)组织调查、评估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6)承担市应急委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市指挥部的目常工作;  

  (2)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3)建立和完善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4)指导、督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网四库”;  

  (6)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牵头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承担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和“一网四库”的建设和管理。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污染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上报,提供治污的技术支持。  

  市安监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陆上交通畅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 中毒人员的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委: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并开展渔民遇险救助,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参加救助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放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将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衡阳航道管理局:负责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道公告。  

  武警衡阳支队: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专家组,为市指挥部提供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应急行动组、后勤保障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及时下达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导;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处置事发水域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水域气象、水文环境、船舶、人员、港口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可能受威胁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协调和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9)及时向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命令。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整合CCTV、 AIS、 GPS等监控系统和VHF通讯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国家、省、市水上应急信息指挥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运用CCTV、 AIS、 GPS停监控系统和VHF通讯系统对重点船舶、重点水城、重要的危险品港口、码头、锚地和枢纽船闸实施监管,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并指导船舶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应对方案。  

   3.2.3 建立“一网四库”;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的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库。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应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市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 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4.3 预警的取消按照 “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IV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的;  

  (5) 船舶污染事故范围跨地市界的。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1)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 因船舶污业事故造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  

  4.2.1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本区县(市)船舶污染应急机构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2.2当辖区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事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当辖区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或通过其它方式发现险情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船舶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救助要求。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污染水域,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的CCTV、AIS、GPS、VHF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4.3.2报告程序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件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立即按规定上报。

  4.4.2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报告。  

  4.4.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 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VHF、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4.4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  

  (2)指导船舶、船舶公司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3)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4)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4.5 现场指挥部应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报告市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适时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4.4.6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衡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监测  

  4.5.1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水域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再次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地的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向市指挥部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船舶污染水域时间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物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6.4 队伍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具备水上防污知识,充分掌握水上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队伍。  

  6.5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防污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处置部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维持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交通部门、水上各运输企业、船主和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船舶污染事故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为提升应急能力,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8.1制订《衡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附件1)。  

  8.2制订《衡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附件2)。  

  8.3编制《衡阳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2020年)》(附件3)。  

  8.4编制并建设《衡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附件4)。  

  9、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衡阳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园区管委会,衡山科学城,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我局制定了《衡阳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衡阳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衡阳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字[2015]149号等国、省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市实际情况,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市科技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衡阳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管理,奖励补助类项目除外。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发展和监督科为科技报告工作主管科室,负责科技报告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相应的计划项目申报部署、立项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年度和中期检查等管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按要求确认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衡阳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市信息所”)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运行和维护衡阳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及立项查重等服务,对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定期向上级科技部门呈交衡阳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对研发方案、研发过程中原始数据进行记录,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完成提供条件保障。  

  (六)由多个单位完成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科技报告。  

  (七)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安排完成科技报告所需资料收集、撰写经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立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二)进展报告。项目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技术报告、中期技术报告。  

  (三)专题报告。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四)最终报告。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包括技术报告、组织管理报告等。  

  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呈交工作与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通知、公告)的发布同步部署。科技报告呈交一般按以下时间节点:  

  (一)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前,呈交立项报告。  

  (二)项目执行期间呈交进展报告、专题报告。  

  (三)项目完成后、验收前,呈交最终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审核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具体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并标注使用级别。  

  (一)公开项目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科技报告。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初审,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项目科技报告,全部通过“湖南省部门和地市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呈交。  

  第十五条 市信息所对复审合格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存在严重问题并退回修改的科技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达到要求视同合格,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验收时,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呈交科技报告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报市科技局予以确认。相关职能科室责令其改正并跟踪落实,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申报省、市级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第十八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技计划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湖南省部门和地市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授权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鼓励社会成员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市信息所。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期限内或涉密的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立项在研的项目科技报告呈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2018 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衡规(2018)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方式、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三)改正优先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五条 裁量权限及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轻微违法行为:由经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分局局长审批裁量。  

  一般违法行为:由分局局长同意上报,经规划监察大队进行案件复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裁量。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分局局长同意上报,规划监察大队进行案件复核,经法制审查后,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长审定裁量。     第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充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项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市法制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局机关纪委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规定编制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行政裁量基准:(1).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   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在收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配合整改或者自行实施拆除,符合规划技术准则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并未形成实物工程量。  

  3.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面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红线位置,但未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和许可规定的面积,同时符合行政技术准则相关要求,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5.其他轻微违法情形。  

  行政裁量基准: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经核实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但建设工程处于正负零以下阶段的。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整改或局部拆除等措施,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3.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属于第1类情况,处地下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属于第2、3类情况,处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行政裁量基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可以从轻罚款。  

  第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含临时构筑物)3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行为。  

  1.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地面停车位的。  

  2.未按照规划要求满足绿化面积的。  

  3.其他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行政裁量基准:(1)责令限期改正,并符合规划条件及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求。(2)确因特殊原因,而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地面停车位,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10%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7%的标准处罚;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15%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8%的标准处罚;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20%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9%的标准处罚。(3)未按规划条件配置绿化面积的,绿地率少配置在3%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5%的标准处罚;绿地率少配置在5%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6%的标准处罚;绿地率少配置在10%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7%的标准处罚。(4)建设项目少建地面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20%以上,绿地率少配置在10%以上,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组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规划核实资料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限期补报,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案件复杂或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基准》所称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六条  本《基准》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  

  第十七条  本《基准》所称没收非法收入,是指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第十八条 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按以下方式计算: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按照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时,该地段同类型、同性质的土地取得使用权费用计算。  

  2.建安工程费用  

  按照该工程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施工合同计算。无工程建设合同的,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评估机构评估。  

  3.行政事业性费用  

  按衡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计算。  

  4.税金  

  以衡阳市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计算。     

  第十九条  规划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建设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二十条  在违法建设查处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公布的《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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