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专栏首页

关于重残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的认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2

(此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残联联合印发)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坚持精准识别、应保尽保、精准帮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现制定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残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的认定办法。

  一、精准识别重残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

  (一)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定时属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对象;

  4、本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单双人电动车、摩托车等除外)、无大型农机具、无高档住房或2套以上住房、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公职人员、无企业投资人或出资人、本人没有领取社保金(老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除外)。

  (二)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定时属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因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和罕见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对象;

  3、本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就医购药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

  4、本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单双人电动车、摩托车等除外)、无大型农机具、无高档住房或2套以上住房、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公职人员、无企业投资人或出资人、本人没有领取社保金(老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除外)。

  二、重残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认定程序

  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的认定由残联负责,民政和扶贫办配合。重疾人员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认定卫计委负责,民政和扶贫办配合。各地要优化认定程序,加快审核审批进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派2名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支出、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民主评议。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织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公布初评结果。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批。

  7、县级审批。县市区联合认定机构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100%入户复核、审批。

  8、审批结果公示。县市区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对认定对象进行分类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享受低保待遇的重残重疾人员非户主的,由其户主作为监护人,低保金发放到“惠农一卡通”的户主账户;若重残人员已拥有残疾两补账户,低保金也可发放到残疾两补账户。

  三、明确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扣减计算标准

  各地在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收入调查和复核时,既要按照《衡阳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核算家庭收入,又要调查其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即为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可整户申请低保;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出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下,由家庭供养的重残重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除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外,下列刚性支出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

  1、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每月按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两项之和进行扣减。

  2、重疾患者按照月均就医购药的自付费用进行扣减。

  3、家庭成员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超出家庭年收入的刚性支出按月人均费用进行扣减。

  4、家庭成员就业过程中接受岗前培训、往返车船费和基本生活费等就业成本,按月均进行扣减。

  5、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住房租赁费用按月均进行扣减。

  根据实际情况,各项扣减可叠加。

  四、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对纳入农村低保的未脱贫的重残重疾人员,要定期进行复核,原则上每年复核1次。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渐退,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五、建立低保渐退机制

  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1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