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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29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科信局: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资金管理、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主要支持市区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主要支持市级和县市区、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绩效管理及市级服务平台开展各项服务;支持城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与服务、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支持市工信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省主办的重大展会、推介会、招商引资活动等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活动项目以及中小企业项目评审经费。  

  (三)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项目。主要支持市级和县市区、产业园区依托培训机构、院校开展以中小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培训重点的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培训重点、兼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四)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性项目。主要支持市区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对当年的销售收入增幅及入库税金增幅在所属城区(园区)排名前两名的工业企业,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县市区工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服务补贴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衡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衡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符合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项目由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项目单位应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负责对所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通过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由推荐单位负责依法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企〔2009〕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