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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价格监督管理科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社区团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对猪肉、牛奶、大米、蔬菜、葱姜蒜等生活必需品和茅台等名优白酒经营中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虚构商品原价或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违法囤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经营中,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公路、铁路、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属于旅客自愿购买的保险,应予明示,不得强制搭售。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政策。城乡道路客运做好标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价外收费、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住宿、餐饮、停车、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收费公示,履行价格承诺及相关优惠制度,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六、各旅游景区景点及配套的停车场必须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优惠、减免措施。应遵守商业保险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