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2021年春运客运价格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2021-01-29
来源:价格监管科

各公路客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

2021年春运已经启动,为规范交通客运行业价格行为,确保春运期间客运票价稳定,维护我市客运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人民过一个文明、祥和、平安、欢乐的春节,现根据我市“防疫、安全、保畅、服务”春运工作要点和“平安、健康、便捷、温馨、诚信、绿色”春运目标,对我市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提出如下要求:

1、各汽车客运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的价格义务,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在车站醒目处公示各线路汽车客运票价,严格按公示价格售票。

2、春运期间不得以低档次车高套票价、短(中)途通售全程票价等形式变相涨价;不得以更换车型为名或者以变相包车名义提高票价;不得以雨雪冰冻异常天气为由绕道行驶擅自涨价;发售给旅客的车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坚持旅客自愿购买的原则,设单独窗口办理,不得以旅客未声明不购买为由,在售票时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客运站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建增设的空调候车室,应免费为旅客提供服务,不得收取空调服务费。站内厕所不得收费,站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需按规定明码标价。

3、各出租车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教育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出租车不按规定打表计费或表计外加收费用等行为。

各公路客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共同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如有违反,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