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4303210506750-S、No:4303210506745-S)。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茄子(生鲜蔬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豇豆、茄子;类型:生鲜蔬菜;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1-05-19;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叫军菜摊;购进日期:2021-05-19;不合格项目:1、豇豆水胺硫磷,含量实测值为0.37,标准指标为≤0.05,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茄子镉(以 Cd 计),含量实测值为0.15,标准指标为≤0.05。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分别购进豇豆、茄子5公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购进价格无法核实,市场销售均价都是3元/公斤,涉案货值30元。5月19日豇豆抽检1.26公斤,茄子抽检1. 1公斤,其余的豇豆、茄子己销售完。
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为生鲜蔬菜,销售使用快未有产品召回。因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水胺硫磷含量超标可能是源头种植环节造成,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为源头种植环节造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合计罚没款4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