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您的诉求,现答复如下: 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衡阳市对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按交房时与物业服务公司约定的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2021年10月1日我市出台了《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衡发改价调〔2021〕8号),该文件对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指业主收房之日起,未装修的房屋;或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起,因业主本人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或建设单位未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按空置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间的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在2年内的收取比例为80%;超过2年的收取比例为90%(空置期间最初2年按80%的比例收取)”。 举例:如果业主购买的房屋是在2020年9月1日交房,则交房日距2021年10月1日己达13个月,则这13个月按交房时与物业公司约定的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根据8号文件“空置期最初2年按80%的比例收取”规定,该套房还有11个月的空置期,这段空置期可以按物业服务费80%缴纳;如果2022年9月1日后,该套房仍然处于空置状态时则物业服务费按90%缴纳。如果业主购买的房屋是在2019年10月1日前交房,则不在该文件对空置房收费标准的约定范围内,业主须根据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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