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衡阳机场安全检查站(以下简称:站里)工作,是连续工作两天休息两天。因站里人员配备长年达不到民航局要求,公司也一直不肯招人补充一线。现在(领导除外):一是从休息的人员中安排人员全天进行加班,每个月最少5天;二是从休息的人员中安排人员从18点至21点进行加班,且全天加班和分时间段加班不冲突。举个例子,我连续工作两天后,“休息”第一天进行全天加班,“休息”第二天晚上加班3个小时,然后根据排班继续再工作两天,等于我六天要在机场上班。
现在一是公司规定8点到公司,23点才能离开公司,期间不能离开站里。二是旅客登机过安检的时候,我们要保证在岗位上,无旅客过安检的时候可以短暂休息但不能离开站里。三是连续在岗位上约3个小时,根据规定也要休息一定时间。四是每周要到机场指定地方进行不低于八个小时培训,这只能占用休息时间。五是23点后虽然航班保障结束可以下班,但行业特殊性,23点至8点这9个小时一部分人要继续承担备勤工作,期间只能在机场宿舍睡觉但手机不能关机。
现公司规定,虽在公司待了15个小时,但这15个小时中休息时间不计算我们工作时间;其次就是备勤只算我们工作1个小时;最后是培训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他们之所以这样就是想规避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212小时,以减少薪酬支出。
希望领导这次能正面回答,因为我现在既是不投诉公司也不申请仲裁,只想知道按照劳动法,什么才算是员工的工作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