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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  
信件内容  

我在衡阳机场安全检查站以下简称:站里)工作,是连续工作两天休息两天。因站人员配备长年达不到民航局要求,公司也一直不肯招人补充一线。现在(领导除外):一是从休息的人员中安排人员全天进行加班,每个月最少5天;二是从休息的人员中安排人员从18点至21点进行加班,且全天加班和分时间段加班不冲突。举个例子,我连续工作两天后,“休息”第一天进行全天加班,“休息”第二天晚上加班3个小时,然后根据排班继续再工作两天,等于我六天要在机场上班。

现在一是公司规定8点到公司,23点才能离开公司,期间不能离开站。二是旅客登机过安检的时候,我们要保证在岗位上,无旅客过安检的时候可以短暂休息但不能离开站。三是连续在岗位上约3个小时,根据规定也要休息一定时间。四是每周要到机场指定地方进行不低于八个小时培训,这只能占用休息时间。五是23点后虽然航班保障结束可以下班,但行业特殊性,23点至8点这9个小时一部分人要继续承担备勤工作,期间只能在机场宿舍睡觉但手机不能关机。

现公司规定,虽在公司待了15个小时,但这15个小时中休息时间不计算我们工作时间;其次就是备勤只算我们工作1个小时;最后是培训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他们之所以这样就是想规避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212小时,以减少薪酬支出。

希望领导这次能正面回答,因为我现在既是不投诉公司也不申请仲裁,只想知道按照劳动法,什么才算是员工的工作时间?

 
办件编号   2025041510140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4月16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人工作实际等计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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