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发现赵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未提供购买的商品等有效信息,致使调查工作无法开展。为全面、公正的开展调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你可以将相关证据补齐提供至我单位,我单位核实后,将依法依规处理,感谢你对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