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复: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获悉。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第二条“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衡阳市政府令【1995】2号,我市于1995年8月开始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事业单位1996年1月开始),所以该人员1995年8月前缴费没有记入个人账户也没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移。 参保人可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视同缴费认定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的建账前视同缴费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