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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