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代课老师待遇问题  
信件内容  

教育局领导:

          您好!听说九十年代的代课老师有政策方面的待遇,是吗?具体有些什么,烦请说明一下。

谢谢!

 
办件编号   2025052610269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5月26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教育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九十年代的代课老师有政策方面的待遇,多次拨打您留下的电话,您均未接听。现就目前湖南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最新关于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文件为《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组织实施及发放

具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咨询可拨打市教育局电话0734-8811335。

 

《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


https://hunan.gov.cn/hnszf/szf/hnzb_18/2014_18/2014nd23q_18/szfbgtwj_98107_18/201412/t20141229_4701058.html                                       衡阳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