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回复: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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